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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4個條件 鹽企可開展跨區域食鹽批發業務來源:admin 瀏覽量: 發布時間:2017-02-22 17:05:57
(2017-02-17央廣網濟南記者王成林 林彥銀)
從今年的1月1日起,鹽業企業可跨省跨區域銷售食鹽。工信部專門發文規定食鹽批發企業可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者委托第三方物流進行配送服務。去年12月,山東省鹽務局也發布了一份通知,對開展跨區域經營的食鹽企業銷售、配送等做了明確規定。那什麼樣的鹽企可到山東開展跨區域經營,這些跨區域經營的鹽企又該如何銷售、配送?對此,山東省鹽務局鹽政法規處副處長遲小結做了解答。
鹽企跨區域經營需具備4個條件
遲小結說,開展跨區域經營的鹽企需要具備4個條件。“關于條件,早在去年工信部和發改委辦公廳就有一個專門的通知,叫做《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另外,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中也提出了跨區域銷售擁有的幾個條件。”
首先是資格的問題,允許跨區域經營的鹽企包括中國鹽業總公司及各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其次,這些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含多品種食鹽生産企業)需要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
另外,上述企業要開展經營,按照規定,要履行一個告知的義務。所謂告知的義務就是把企業的主要信息告知其要開展業務的那個省級的鹽業行政主管機構。
最後一個條件就是,跨區域銷售的鹽産品質量要求具有可追溯性,并且符合當地的食鹽加碘濃度的規定,這是根據食鹽安全的一個角度來考慮的。
“基本上,鹽企具備這4個條件,就允許其跨區域經營。 ”遲小結說。
一些鹽企存在違規行為
遲小結介紹,鹽改方案出臺後,部分具有跨省經營的鹽企,出于搶占市場的目的,違背了鹽改方案中關于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及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的精神。“這些鹽企到處召開所謂的招商會,以加盟、授權經營的形式,廣設轉代批點,并以保證金和押金等名義收取大量的預收貨款。”
據遲小結說,這種做法不僅影響到2017年1月1日後正常的食鹽市場秩序,也給廣大的經營業戶帶來了潛在的經濟損失風險。“為什麼說要帶來經濟損失風險呢?因為根據國家的鹽改方案來,食鹽批發環節還是專營,它不是放開的。一些鹽企招了這麼多的所謂的代理,其實際上都是一種轉代批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和國家的鹽改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相違背的。”
對此,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于去年12月19日印發了一個《兩部門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以下簡稱211號文件),對跨省經營的方式進行了規範。
其包括四種方式:
(一)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
(二)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
(三)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四)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山東的規定符合鹽改精神
《兩部門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發後,2016年12月23日,山東省鹽務局也發布了《山東省鹽務局關于規範鹽業市場秩序確保食鹽安全的通告》對國家的鹽改政策進行了官方解讀,對鹽改過渡期內的管理規定進行了重申。
“其中,‘開展跨區域批發的食鹽批發企業、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産企業)不得以代售和物流配送等名義搞變相分銷、代理。不得委托其他沒有食鹽批發資質的單位、個人轉批、代批。’這一條規定與工信部的211號文件精神中的第一、第二項經營方式是完全一緻的,符合國家鹽改的有關精神。”遲小結解釋道。
遲小結認為,211號文件關于跨省經營方式的第一項、第二項裡面都明確了一個問題,“物流配送隻能到終端,不能以配送或代售的名義到中間環節來。另一個,通過自建公司進行銷售的話,不能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我們的這兩個規定是完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
“我們的通告實際上是對211號文件的規定進行了重申,不存在沖突。”
鹽改方案的實質不是取消食鹽專營
對于這次國家公布的鹽改方案,遲小結認為其實質不是取消食鹽專營。“它是在堅持食鹽專營體制的基礎上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它的重點就是四改革、四完善、四加強。而打破區域限制、允許省級批發企業和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跨省經營就是這個改革方案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
遲小結介紹,與此同時國家有關部委在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也再三強調,這次改革不是簡單的放開、無序介入,而是要實現鹽行業的有序和健康發展。
“我們作為一個省級鹽業行政主管機構,一方面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的鹽改方案,保證各項鹽改政策積極穩妥地落地;另一方面,也要按照國家有關部委要求,加強市場規範,確保食鹽市場穩定、有序,確保食鹽安全供應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遲小結說。
多省查扣外地鹽 專家:為鹽改設定階段性目標
2017-02-16央廣網
據中國鄉村之聲《三農中國》報道,今年開始,鹽業體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允許食鹽生産企業進入市場銷售經營領域,并且放開此前的跨區域限制,也就是可以跨省賣鹽。
但新政策運行一個多月來,卻有河南、安徽、江蘇、陝西、山西、貴州、浙江等多個省份,查扣外省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運來的食鹽。記者調查發現,對于鹽改新政的理解,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各執一詞。企業表示,鹽改政策允許具備省級食鹽批發的企業進行跨省銷售;所有鹽業主管部門卻都不認可這種觀點。
究竟該如何正確理解和看清國家食鹽改革呢?中國鄉村之聲特約評論員孫立武認為:
孫立武:以前我國食鹽實行專營制度,也就是說,制鹽企業不能從事終端零售,隻能將食鹽賣給各省市的鹽業公司,由鹽業公司承擔儲存、運輸和銷售等三大重要環節。近年來,食鹽專營制度弊端逐漸顯現,出現産銷分離、滋生腐敗、利潤分配不均、競爭力薄弱等現象,鹽業改革勢在必行。近十幾年的時間,多次鹽改方案均擱淺,以至于有著神秘的面紗的食鹽已經陷入被遺忘的角落。
2016年是轉折的一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改革的春風終于開始眷顧食鹽。2016年中旬發布鹽改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方案的實施,將有力扭轉過去壟斷帶來的不利影響,有利于提升市場競爭力和企業的活力,更有助于高端品種的研發和推行。食鹽改革對于行業帶來的良效,或許真的印證了那句歌詞“遺失的美好”。
如今方案已經實施1個多月,卻出現了一些與預期相比差距較大的現象。近40多天的時間裡,多個省份裡出現了查扣外省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運來的食鹽的現象。改革似乎碰到了一些挑戰,或許也隻能用“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來形容鹽改。
在推行食鹽改革的路上,各方都在努力,但總歸各環節出發角度不同,對于改革的理解和利益的驅動也不盡相同。
近期查扣食鹽,鹽業局為了食鹽安全也好,考慮到跨區經營不規範也罷,都告訴了我們一個道理,就是當政策與市場交接接力棒的時候,原本政策光環帶來的壟斷地位和行業規則受到一定影響,且在短期無法與市場化完美融合的時候,改革自然會觸碰到一些荊棘和考驗。
新政自然也提前考慮到了這個問題,畢竟是曆經艱難才破繭成蝶,所以才選擇了過渡期的表述,先放開跨省經營試一試。但就目前而言,由于體制和地方利益相關方的問題,短期跨區流通遇到扣押的問題,是很難避免的。
與價格管制、計劃分配相比,分區壟斷、利益相關等方面或許才是鹽改將要面臨的最大問題。
這個問題自然有曆史遺留的原因,但更需要多方站在行業發展和優化的角度去考慮問題。我們需要看到長期的壟斷帶來的弊端,更需要去充分理解此次鹽改能給食鹽行業帶來的效果。對于食鹽鍊條上的生産、流通甚至普通老百姓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鹽改要想實現最終目標,得設立階段性的目標。比如如何有效解決分區壟斷的問題等,這需要相關部門統籌考慮,合力推行。毋庸置疑,鹽改的目標是美好的,但此番前去將充滿考驗,想說愛你真的不容易。
跨省賣鹽尷尬現狀 是遭遇地方保護主義還是違背鹽改政策?
2017年02月15日 央廣網 記者肖源 張棉棉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鹽業體制改革落地實施四十多天以來,多省份查扣外地食鹽。鹽業定點生産企業認為,自己的公司跨省賣鹽合理合法,依據是去年底工信部聯合發改委下發的《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備貨,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省內跨區備貨。取得批發許可的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可以通過自建物流系統等方式,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
既然拿得出依據,中央鹽業體制改革要一定程度上引入競爭機制,有條件地激發食鹽市場活力。各地鹽業主管部門為何查扣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運來的食鹽?
查扣山東肥城精制鹽廠30噸食鹽的河南新野縣鹽業局表示,查扣這些食鹽的法律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和《河南省食鹽管理條例》。已經取得省級食鹽批發許可的企業跨省賣鹽還需要哪些行政許可?符合哪些條件能在外省賣鹽?山東省鹽業管理局鹽政稽查總隊副總隊長遲小結說,除了取得省級批發資質之外,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外省鹽就能進入山東市場:要開展經營,按照585號文件規定,要履行告知義務。把企業的主要信息要告知要開展業務的省級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另外,要求銷售的鹽産品質量有保障,并且符合搞銷售地區的食鹽加碘的濃度規定。
而一些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的營銷人員卻表示,外省鹽即便符合國家規定的上述條件,依然會被鹽業管理部門以各種理由查扣,“我們以前都賣的是淮鹽(江蘇本地食鹽),我賣的淮鹽什麼手續都沒有也沒人管,賣唐山鹽就有人管。上海的公司在南京賣被查,上海的質量各方面做得很好,還有中鹽、久大都被查扣了。”
在肥城精制鹽廠河南區域負責人陳先生看來,各地鹽業局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鹽改引入的競爭機制打破了當地鹽業公司的壟斷地位。河北唐豐鹽業公司江蘇區域負責人祁正兵持同樣的觀點,“利益就是鹽的價格。2016年12月份鹽的價格是5150塊錢一噸,我們的鹽過來後賣到3000塊錢一噸。牽扯到利益,價格懸殊太大,它的鹽也賣不掉了。”
在采訪中,幾乎所有的鹽業主管部門都不認可這種觀點。河南省鹽業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稱一些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為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搶占市場,將食鹽轉賣、再批發給沒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增加了實質上的食鹽批發企業數量,違背國家不再新增食鹽批發許可證的規定。這是多地查扣食鹽的真正原因,“比如一個生産企業委托代理商銷售給他幾百噸或幾十噸,再批發給其他零售商戶,中間企業是否相當于有實際批發行為?但他沒有批發資質。生産企業如果大批量銷售給個體工商戶,再銷售給零售商,屬于食鹽批發行為。如果不對這種銷售模式進行規定,可能出現很多的批發企業無法監管。”
山東省鹽業管理局鹽政稽查總隊副總隊長遲小結進一步解釋,這些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為了搶占市場,以加盟、授權經營等形式廣設轉代批點,違背國家鹽改政策。“(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到處召開所謂的招商會,以加盟、授權經營的形式,廣設轉代批點,并以保證金和押金等名義,收取大量的預收貨款。這與國家的鹽改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違背,即便(與代理加盟商)簽了協議合同,也有可能無法正常開展經營。但廠家收了大量的預售貨款,可能給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而很多鹽業定點生産企業則稱,如果說嚴格按照四種銷售模式,由鹽廠與零售終端直接銜接起來,對于食鹽這種特殊的商品恐怕很難執行。中國鹽業協會秘書長宋戰京表示,“讓制鹽企業自己直達銷售終端,像這種商品終端多了,一個縣幾千個上萬個零售超市,要是一家一家的去跑?這個方面的問題我們也在琢磨這種商品的屬性應是哪一種銷售方式。”
對于查扣行為,鹽企與主管部門分歧較大。究竟是食鹽生産企業在鑽政策過渡期的空子,還是管理部門打著執法的招牌,在保護地方利益?江蘇省鹽務局曾表示,對于外地食鹽,省鹽務局一直都持開放態度。另一省級鹽業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也表示歡迎外省鹽進入本地市場。但這位負責人直言,省內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要想走出去,一定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這毫無疑問。
中國鹽業協會秘書長宋戰京坦言,鹽改政策落地過程中遇到的這些問題,與法律法規正在修訂當中有關。“權威的解釋目前沒有,現在這些問題不好斷定是否違規。改革剛開始,各種各樣的問題出來很正常。”
宋戰京表示,目前,鹽業協會方面在密切關注市場動向,抓緊研究已經暴露出的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
鹽業體制改革實施四十多天 多省查扣外地食鹽
2017-02-14 中國廣播網 記者肖源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年1月1日開始,鹽業體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允許食鹽生産企業進入市場銷售經營領域,并且放開此前的跨區域限制,也就是可以跨省賣鹽。但四十多天來,卻有河南、安徽、江蘇、陝西、山西、貴州、浙江等多個省份,查扣外省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運來的食鹽。記者調查發現,對于鹽改新政的理解,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各執一詞,這是出現問題的關鍵所在。
陳先生是山東肥城精制鹽廠在河南區域的負責人,他說,為了應對鹽業體制改革落地給市場帶來的新變化,公司從去年下半年就開始布局,“之前食鹽生産企業隻負責生産,銷售統統由政府進行計劃調撥,分配給各地鹽業公司,由鹽業公司一家在當地進行銷售,改革之後,鹽改政策允許具備省級食鹽批發的企業進行跨省銷售。”
陳先生說,根據廠裡對國家的鹽改政策精神,以及工信部、發改委聯合下發的系列文件的理解,肥城精制鹽廠在河南、安徽等省份,自建銷售網絡。
1月1號,政策落地實施,1月2號開始,他所負責的區域內就出現了食鹽被當地鹽業管理部門查扣的情況。至今,在河南、安徽等市縣已有780噸食鹽被查扣,“比較典型的一起是在河南新野縣,元月2日從山東肥城精制鹽廠,到當地備貨過程中,剛到當地倉庫門口,當地鹽業執法人員就把我們的車攔下,強行把我們的貨扣走。”
去年12月30號,貴州遵義的鹽業部門,扣押重慶鹽業集團發往當地的300噸食鹽;江蘇多地鹽務局曾在六天的時間裡,查扣了中國鹽業總公司的19批中鹽牌食鹽産品。中鹽皓龍公司的一位區域經理說:“浙江、福建、廣東、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山西、陝西都出現過,主要是地級市以及縣城查扣比較多,我們手續非常齊全,不管十噸二十噸三十噸,人家直接封條一貼,不允許動。”
祁正兵是河北唐豐鹽業有限公司江蘇地區銷售負責人。一個多月以來,他代理的食鹽,僅在南京地區就被查扣100餘噸,興化、如臯、連雲港等地也處處碰壁,“國家是放開了,但是地方鹽業公司開出很多阻撓(條件),不給你進入市場。像我們在江蘇興化、連雲港、泗陽、如臯逮到鹽就沒收,還要罰款。”
祁正兵說,與苛刻要求外地鹽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地的鹽業管理部門對本地鹽的寬容,“我們以前都賣淮鹽(江蘇本地食鹽),我賣淮鹽什麼手續都沒有,也沒人管。我賣唐山鹽就有人管。上海公司在南京賣被查,上海質量各方面做得很好,還有中鹽、久大都被查扣了。”
食鹽生産企業認為自己公司跨省賣鹽合理合法的依據是去年底,工信部聯合發改委下發的《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備貨,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省內跨區備貨。
既然拿得出依據,各地鹽業主管部門,為何查扣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運來的食鹽?
查扣山東肥城精制鹽廠30噸食鹽的河南新野縣鹽業局表示,查扣這些食鹽的法律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和《河南省食鹽管理條例》,“你的證是你的,食品安全是一地一證制度。鹽廠賣鹽合法,隻要有食鹽批發許可,但到當地以後,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已經取得省級食鹽批發許可的企業跨省賣鹽,還需要哪些行政許可?當地鹽業稽查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在電話裡是這樣向肥城精制的工作人員解釋,“你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也沒有,作為公司的業務經理,公司食鹽批發許可證,到當地工商部門還得注冊,最起碼得有工商營業執照,要是辦公司還得去稅務局,這都是連著的。”
但在肥城精制鹽廠河南區域負責人陳先生看來,在當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等要求,違背中央的鹽改精神。他認為,各地鹽業局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鹽改引入的競爭機制,打破了當地鹽業公司的壟斷地位,“當地食鹽市場是由當地鹽業公司負責配送、銷售,當地鹽業公司跟當地鹽業局是一家,運營和執法二合一,所以我們的鹽進去之後,對他們的市場格局會形成沖擊。他就通過鹽業局稽查大隊這種身份和手段,設置種種行政壁壘進行幹預,甚至強行查扣。”
河北唐豐鹽業公司江蘇區域負責人祁正兵,也持同樣觀點,“利益就是鹽的價格。2016年12月份鹽的價格是5150塊錢一噸,我們的鹽過來以後,隻賣到3000塊錢一噸。牽扯到利益,價格懸殊太大,他的鹽也賣不掉。”
在采訪中,幾乎所有鹽業主管部門都不認可這種觀點。河南省鹽業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員稱,一些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為了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搶占市場,將食鹽轉賣、再批發給沒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增加實質上的食鹽批發企業數量,這違背了國家不再新增食鹽批發許可證的規定,這是多地查扣食鹽的真正原因,“比如一個生産企業,一下子委托一個代理商,一下子銷售給他幾百噸或者幾十噸,那他要是再批發給其他零售商戶,中間企業是不是相當于有實際批發行為?但是他沒有批發資質。生産企業如果銷售給個體工商戶,大批量的給他,他如果再銷售給零售商,他就是一個食鹽批發行為。如果不對這種銷售模式進行規定,可能出現很多批發企業,就沒法監管了。”